独立法条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专用航标的航标动态由其管理人报告当地有关航标管理部门,当地航标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通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