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专用航标的航标动态由其管理人报告当地有关航标管理部门,当地航标管理部门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通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