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应发布航标动态: (一)航标损坏,灯光熄灭,灯质失常,水中标志移位、漂失,音响、无线电航标故障以及紧急设标等临时发生的变动情况。 (二)航标设置、撤除、调整位置、改变特征(形状、颜色、灯质、灯高、射程、音响周期、电讯号)、停机保养、恢复等预先有计划的变动情况。 上款第一条所列明的,是第一类航标动态;上款第二条所列明的,是第二类航标动态。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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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