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设置的航标,及其所有人、管理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航标包括视觉、音响、无线电航标。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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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