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设置的航标,及其所有人、管理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航标包括视觉、音响、无线电航标。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