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3日起施行,交通部1985年2月14日发布的《海区航标动态通报办法》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