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5年12月13日起施行,交通部1985年2月14日发布的《海区航标动态通报办法》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