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主管机关可视情节,追究责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