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航标动态通报按附表统一格式通报。 航标动态数据的填写应符合有关规定。 航标动态应采用传真方式及时传递,原件邮寄存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