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航标动态通报按附表统一格式通报。 航标动态数据的填写应符合有关规定。 航标动态应采用传真方式及时传递,原件邮寄存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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