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程序化、规范化管理,使船舶及时了解海区航标动态,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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