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费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由水利部聘任。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连聘。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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