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费
第六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费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