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费

第六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