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三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馈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