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 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 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 建设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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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