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 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 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 建设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 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 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 建设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