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稽察招告及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四)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 (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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