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建设管理、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应同时抄送稽察办。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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