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特派员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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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