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第十七条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特派员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