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对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情况。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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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