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农业农村部有关司局、派出机构在充分论证、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的基础上提出,经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司局审核后按程序报送国家统计局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依法报送统计机构审批,其主要内容不得与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 统计调查项目以统计机构批准执行或者同意备案的日期为生效时间。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审批或者备案。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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