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