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承担统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保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