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