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对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开展统计业务工作,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保障人员力量和工作条件等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在统计工作中履职尽责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报送不及时、数据质量差等履职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存在严重问题的,由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约谈。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