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作为农业农村部门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移送有关机构予以查处: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五)迟报统计资料的; (六)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个体工商户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移送有关机构予以查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