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其所在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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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