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农业农村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要求,负责采集、整理、汇总、审核、报送本行政区域统计资料; (二)制定实施地方农业农村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 (三)开展统计数据分析研判,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四)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发展; (五)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人员管理和培训。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