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条

农业农村部各相关司局、派出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业务范围内的专业统计调查项目,对专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统计管理制度,参与制定农业农村部门统计标准; (三)优化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加强统计资料的采集、整理、汇总、审核、共享、分析及应用; (四)向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司局报送年度统计数据公布计划,并按照要求公布; (五)推进本行业、本领域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发展; (六)对受委托开展统计工作的相关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七)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统计人员管理和培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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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