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统计工作归口管理司局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制度规范、部门统计标准,建立健全农业农村部门统计体系,具体承担全国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统一部署和审核报送农业农村部统计调查项目; (三)组织实施农业农村部综合统计调查项目,对综合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指导各相关司局、派出机构实施农业农村部专业统计调查项目; (五)统筹管理农业农村部统计资料的汇总、共享和公布,编制年度统计公报和综合性统计资料,建立健全统计指标库和数据库; (六)统筹推进农业农村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和大数据发展; (七)组织指导农业农村部门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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