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统计调查

第十二条

农业农村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合理确定调查频率和调查规模,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并对统计调查过程和结果负责。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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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