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中央企业,出现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国资委将责成企业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将其工资总额预算由备案制管理调整为核准制管理。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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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