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