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九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者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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