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十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在按照经济效益决定的基础上,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合理调整。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劳动生产率未提高的,工资总额应当适当少增。 企业劳动生产率以及其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与同行业水平对标差距较大的,应当合理控制工资总额预算。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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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