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自实施机关撤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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