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