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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