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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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