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