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发现其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暂扣期满仍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