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