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续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实施机关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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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