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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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