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届满时,经原实施机关同意,可不提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八、十、十一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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