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

第三十二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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