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第二十九条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