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备并变更。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备并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