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原则上每年一次,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可申请续期三年。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名录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为准。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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