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采用网上备案形式,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一)已成为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材料,由省级知识产权局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服务机构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全国性行业组织等其他服务机构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备案材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备案,并网上公示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事项清单。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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