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负责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备案,并与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科学院和国防知识产权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机构以及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共同推进全国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工作。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和管理,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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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