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可依据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管理办法,明确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认定程序、申报材料、保障和管理方式等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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