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在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发现将终止或撤销备案。被撤销备案的服务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提交备案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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