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填写工作总结表(见附件2),经推荐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未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公共服务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当及时整改,整改期为半年。到期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