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在开展信息查询、信息检索、事务咨询、公益培训、政策宣传等基本信息公共服务中,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依据区域特色和资源优势,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提供特色化、个性化、差异化服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在开展信息查询、信息检索、事务咨询、公益培训、政策宣传等基本信息公共服务中,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依据区域特色和资源优势,在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领域提供特色化、个性化、差异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