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三条

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属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作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主干网络节点,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辐射、支撑辖区内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开发信息分析和检索工具,开展信息利用公益培训,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赋能。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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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