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四章 保障和管理第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宣传推广,引导服务网点结合区域优势、地方需求和自身特点科学有序发展。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